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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学

第三十四条 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退学:

(一)学年内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门数累计达八门(或32个学分)及以上的;

(二)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(不含创业和应征入伍休学);

(三)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;

(四)经学校认定,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,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课时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;

(五)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患有精神病、癫痫病,或患有其他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的;

(六)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;

(七)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;

(八)本人申请退学的;

(九)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认为应予退学的。

第三十五条 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研究决定。对退学的学生,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,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。由学生所属系(部)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,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,以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将其寄给学生家长。退学决定书自邮寄之日起一个月后视为送达学生本人。退学决定书送达退学学生后生效。

第三十六条 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。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,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。

第三十七条 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按照《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》办理。

川北幼专学生退学申请表.docx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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