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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休学:
(一)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须停课治疗、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;
(二)一学期请假缺课课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;
(三)因某些特殊原因(含创业),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。
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;因病休学者经学校批准,可连续休学两年;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。学校保留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籍。
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,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交验有关证明,经所属系(部)同意后,报学校教务处审核,主管校领导审批。
第三十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的,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。
第三十一条 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,应在一周内离校,路费自理。休学期间,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。
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当年3月1日或9月1日前持有关证件、证明等向学校申请复学;因伤病休学的学生,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,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,方可办理复学手续。
休学学生复学时,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,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。复学学生按照编入专业、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他有关费用。
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、伪造诊断证明及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,取消其复学资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