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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、特别需要,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,可以申请转学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转学:
(一)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;
(二)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;
(三)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
(四)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;
(五)在校期间尚有所修课程不及格者;
(六)应予退学者;
(七)受留校察看处分,其察看期未满者;
(八)无正当理由者。
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,学校出具证明,由四川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。
第二十七条 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学手续:
(一)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,由本人提出申请,说明理由,经我校及转入学校同意,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,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,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。由转入学校报四川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备案。
(二)学生跨省转学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,说明理由,经我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后,先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,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(三)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》(川教函〔2017〕341号)要求准备相关材料。
(四)我校受理转学申请时间为在每年的6月1日—6月30日、12月1日—12月31日。